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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是第一天來到金山。

由於家住內湖,一大早7點我就搭上了往基隆的客運。為什麼要往基隆呢?因為呀,有兩個原因:

第一、家裡出來不到五分鐘的站牌,就有往基隆的客運,而且以前有搭過。
第二、因為缺乏地理知識,以為金山和基隆很近‧‧‧‧‧‧想說到了基隆,要到金山應該輕而易舉。

結果花了36元搭到基隆火車站,才意外發現還得另外花64元加上50分鐘的車程,才能從車站到達金山!原本是多麼尷尬的處境?但令人驚喜的是,從金山沿著二號縣道,沿途經過萬里區公所、翡翠灣福華飯店、野柳風景區、核二廠,在在皆是童年沒有串連起來的回憶,竟然因為一趟意外的旅程而完全整合!真是太美好了!而由於北海岸今天天氣晴朗,波光粼粼的海也讓人心曠神怡,忘卻所有因為必須離家兩週的不安。正所謂「旅行的意義往往就在於旅行本身」,前人的慧語,字字珠璣。

在金山鄉公所下車後,問了路人,才知道原來衛生所在要往回走。不走還好,一走,又再有童年的回憶被喚起!與衛生所在同一條巷內的「兄弟食堂」,是小學時代每到北海岸遊玩,必定會造訪的餐館
(好像是因為該店經營者是我某個親戚的朋友‧‧‧哎呀管他這麼多呢!不過能夠經營這麼久仍然屹立不倒,真的是很厲害 )
而食堂旁邊的那座大大的「慈護宮」,也正是我們到兄弟食堂用餐時停車的地點。沒有想到,原先趕到無比陌生的金山社區,和自己其實早就有著割不斷的淵源,「緣分」這檔事還真奇妙。

到了衛生所,由直率爽朗的鍾小姐簡單介紹環境後,我在四樓的上下舖簡單小憩了一番。下午兩點三十分,則由住院醫師學長教學開立「死亡診斷證明」所應具備的一些概念和專業素養。

以下是電腦筆記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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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誰該負責開立死診>
甲→乙院轉院途中DOA,誰該開死診?
→如果救護車上面有醫師?甲(因為救護車醫來自甲院)
→沒有醫師?乙(因為目睹到沒有呼吸心跳的是乙院醫師)
其他的非在醫院死亡(未有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),誰開?
醫師法第十七條:醫師有開「診斷書」的「義務」
醫師法第七十六條:醫院和診所有開「診斷書」的「義務」(不得拒絕)
原問題:由「最後接觸」的人來負責。
基本上所在地之「衛生所」或「指定之醫療機構」開立
不是我們病人,可不可以開死診?可以,只要是最後一個看到的(@醫院)/或者在家往生,沒人看到,衛生所的醫師本身看到屍體之後,可以開立。
我們能開的死診:確定他死於某種「病因」,不太會是其他可能死因。只要懷疑是非病死,就應該報請檢查機關相驗。
Q:離院24小時內死亡,持里長證明,回原本醫院開立?→不行,得請當地衛生所醫師
Q: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診斷書→罰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!

<檢驗屍體注意事項>
應親自檢驗屍體,並且確實檢查(醫師法第11條)
生命徵象消失

「惡性」腫瘤、「癌」要標明清楚。

如果是到家裡去:一定看家裡的悲傷反應!如果只是叫醫師趕快開一開,病人過去又沒有什麼關鍵的疾病,又是中壯年,那就要懷疑,考慮請司法相驗。

家訪報告是最大的,這禮拜五會去家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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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今天的最後一個行程,則由潘恆嘉主任為我們簡單介紹金山區衛生所的歷史、金山區的居民健康狀況,以及一些值得參考和學習的研究成果。第一天的課程即到此結束 :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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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edric 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